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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2
【实施日期】:2003.0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的规定,我局即将开展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关于年检的规定认真进行年检工作,于2003年9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结果上报我局。
  为了做好年检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制定本辖区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办事程序,在2003年8月20日之前报我局。
  二、核实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年检的主要目的。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认真核实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作出年检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同时制作汇总表的电子版,与《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一并报我局。
  三、我局对年检结果的公布方式为:
  (一)2003年10月31日之前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我局于2003年11月30日前予以公布。
  (二)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前核实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结果报我局。我局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其中通过和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以年检不合格对待。
  除上述两次公布之外,我局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作出公布。
  对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我局将严格执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其他具体事项:
  (一)我局在公布年检结果时,将一并公布根据我局数据统计的各专利代理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二)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应当与其机构设立审批时我局的有关规定一致。
  (三)《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财务报表指专利代理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注册登记的记录于近期内在我局网站上公布,作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进行年检的参考。
  (五)年检期间(9月1日至10月31日),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颁发和变更工作暂停。
  (六)香港地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略)
     2.2003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略)
     3.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略)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