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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4〕23号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规范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与权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受委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公开相应案件信息;
  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责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二、公开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因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假冒专利行为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其他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公开时限
  对于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对于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因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处理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四、公开方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也可以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公开的案件信息应以适当方式便于公众查询。
  五、工作规范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分管局领导,指定承担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科)室、负责人、联络员、联络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及公开案件信息的政府网站地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开主体相关信息,于2014年5月15日前填写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责任人信息表(见附件1),并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审核需公开的案件信息,及时将有关案件信息录入专利执法办案报送系统,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格式依照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见附件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见附件3)。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升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大宣传,向社会公众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公开的案件信息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要及时做好解释和回应。
  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行政相对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行政相对人。
  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自2014年6月1日起,各公开主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自7月开始按月向我局专利管理司报送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六、监督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下级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我局将定期对全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同时,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执法维权工作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扬,加大支持力度,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责任人信息表
  2.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