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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3.01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
【效力级别】:其他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0]276号
【发布日期】:2000.08.15
【实施日期】:2000.08.15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淀区法院、朝阳区法院: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〇〇〇年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知识产权庭。本《意见》若与最高人民法院将来发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的复杂特点,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以下简称域名纠纷)不断出现,审理这类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影响到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此类纠纷。为此,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
  当事人因域名注册、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和其他组织名称等发生冲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纠纷,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二、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
  域名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域名注册地亦是侵权行为地时,注册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三、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
  对于域名纠纷案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原告以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起诉的,应确定为侵犯商标权纠纷;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的,应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确定案由。
  四、将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的法律适用
  出现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五、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
  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域名,应审查其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条件:(1)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地相似;(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3)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为损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
  六、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域名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判令域名持有人、使用人停止使用、申请撤销或变更域名,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判令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