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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版权贸易合同审批管辖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5.12.04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89)权字第29号
【发布日期】:1989.08.08
【实施日期】:1989.08.08
  你局《关于版权贸易合同审批管辖的请示》(渝新出权[89]第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1988年2月8日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权字第8号)的规定,未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对台、港、澳版权贸易代理的业务活动。凡已进行的,应立即停止。台、港、澳同胞向大陆转让版权或授权使用作品,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可自行办理,亦可委托他们的亲友或委托国家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办理。委托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要注意加强管理。
  二、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的审核登记,应由大陆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其居住或营业所在地的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未经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版权贸易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