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76号)
关于受理州河鲤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山西、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州河鲤等51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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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