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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办发管字〔2015〕18号
【发布日期】:2015.07.29
【实施日期】:2015.0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推广专利导航工作经验,在总结凝练宏观专利导航项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以下简称“《导则》”,参见附件1)。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是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的重要载体,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是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的重要体现,对有效发挥专利信息导航作用,支撑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发展进入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攻坚期,必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以知识产权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中国制造2025》提出“加强制造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储备,构建产业化导向的专利组合和战略布局”,有赖于专利导航的前端引领。国务院印发的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等均作出“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的明确部署,《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融合领域关键环节专利导航,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的明确要求,将专利导航作为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在自贸区建设和“互联网+”行动中予以重点推进。
  专利导航是产业决策的新方法,是运用专利制度的信息功能和专利分析技术系统导引产业发展的有效工具。开展专利导航可以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对产业运行决策的引导作用,发挥专利制度对产业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提高产业创新效率和水平,防范和规避产业知识产权风险,强化产业竞争力的专利支撑,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是专利分析与产业决策深度融合的主要抓手,是在专利导航下产业创新资源配置的顶层设计过程。作为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改革举措,亟需推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在更大范围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二、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主要内涵
  (一)项目定位。一是制订和调整产业规划的依据。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能够发挥专利信息导航作用,以全球视野研判产业创新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为制定出台或调整完善产业规划提供基础性支撑。二是开展企业微观专利导航的基础。通过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全面梳理和分析产业关键领域全球专利布局,能够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制订专利运营方案,开展专利布局储备提供前瞻性分析。
  (二)分析方法。通过产业专利大数据分析,从产业发展历史演进的视角,揭示产业链与专利布局的匹配度和产业竞争中的专利控制力,明晰产业发展方向和创新重点,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路径,指引企业培育、人才引进、协同运营等发展路径。
  (三)项目管理。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具有专利分析和规划决策等不同阶段,必须从机制上保障分析成果科学有效,成果落地顺畅有力,可以建立项目委托方、承担方和评估方等共同参与,包括管理决策机制、执行协调机制、质量保障机制等在内的项目管理制度。
  三、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要求
  (一)加强《导则》宣贯。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做好《导则》宣传工作,为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要丰富宣贯内容,做好《导则》主要理念和方法的解读,利用各种形式的培训交流活动,宣讲专利导航是提高产业决策科学化水平的新举措。
  (二)科学界定专利导航。目前,一些地方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行业协会等已经开展了相关的产业专利分析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内涵,深刻理解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实质,对专利导航进行科学界定。一般的查新检索、预警分析、项目评议等专利分析不属于专利导航。
  (三)开展项目备案管理。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项目委托方,包括各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全国性或地方性行业协会等,可按照“自愿、分步、随时”的原则向我局进行项目备案。项目立项时通过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向我局提交项目立项备案书(详见附件2),备案的项目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和正式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等项目成果及项目管理、专家评估意见、成果应用效果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引导规范,省级知识产权局推广带动、具体实施的项目实施联动工作机制。每年我局将在已完成的备案项目中遴选一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示范项目,进行大力宣传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支持完成示范项目的服务机构优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积极承担我局的相关专利导航项目。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备案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推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加大项目实施力度,贯彻落实《导则》,并扎实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
  2.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立项备案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