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2
1.宣传普及专利知识,组织培训专利工作人员;
2.起草电力工业部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及有关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3.组织协调部系统的专利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部系统的专利工作网、站,管理部属专利事务所;
4.管理部系统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5.提出部重大专利技术的实施意见;
6.调处部系统的专利纠纷;
7.完成中国专利局要求的有关业务工作。
1.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宣传;
2.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
3.组织协调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工作;
4.组织协调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5.协助上级科技管理机构调处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专利纠纷;
6.完成上级科技管理机构布置的有关专利工作任务。
附件2:电力工业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试行)
1.是本专利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专利纠纷有利害关系;
3.与本专利纠纷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本专利纠纷的公正处理的其它关系。
专利管理处负责人办案时的回避,由专利管理处人员集体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专利管理处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应由专利管理处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办案人。
1.专利侵仅纠纷;
2.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即临时保护期)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
4.专利权属纠纷;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纠纷;
6.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合同的纠纷;
7.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纠纷;
8.职务发明奖酬纠纷;
9.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的纠纷;
10.其它依法可以由专利管理处调处的专利纠纷。
经上述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专利管理处不再受理。如果发现请求人隐瞒事实,造成专利管理处重复受理的,无论是否作出调处决定,均视为该请求自始即不存在,但调处过程中已发生的费用由请求人承担。
1.属于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属于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3.属于专利权属纠纷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属于第六条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的纠纷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5.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该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6.属于职务发明奖酬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发明人、设计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该得知之日起计算;
7.属于其它专利纠纷的时效参照上面款项一般不超过二年;
8.请求调处的专利纠纷超过时效期限,但有正当理由并有确凿证据的,专利管理处可酌情受理。
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4.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曾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过调处。
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专利管理处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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