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2
一、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三、举办各种事业,组织各类活动,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维护发明创造人、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物;
六、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
一、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二)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三)其他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
个人申请,须本会会员介绍或者单位推荐,经所在地区或系统知识产权研究会领导机构批准,报本会备案,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华侨、外籍知识产权界人士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分别成为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三、对中国和国际知识产权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物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从事科学研究,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缴纳会费。
通讯会员的权利: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出版物;
二、应邀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通讯会员的义务:
一、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缴纳会费。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指导地方和系统研究会的工作;
四、推荐优秀学术论文或专著,建议国家、地方、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五、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地方和系统的研究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和本会所在单位和赞助单位补助;各专业委员会由其秘书处所在单位拨款或补助;
2·研究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3·会员会费;
4·个人、团体或单位捐赠。
一、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三、举办各种事业,组织各类活动,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维护发明创造人、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物;
六、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
一、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二)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三)其他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
个人申请,须本会会员介绍或者单位推荐,经所在地区或系统知识产权研究会领导机构批准,报本会备案,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华侨、外籍知识产权界人士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分别成为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三、对中国和国际知识产权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物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从事科学研究,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缴纳会费。
通讯会员的权利: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出版物;
二、应邀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通讯会员的义务:
一、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缴纳会费。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指导地方和系统研究会的工作;
四、推荐优秀学术论文或专著,建议国家、地方、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五、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地方和系统的研究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和本会所在单位和赞助单位补助;各专业委员会由其秘书处所在单位拨款或补助;
2·研究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3·会员会费;
4·个人、团体或单位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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