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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二章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三章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四章
  • 第十四条
  • 第五章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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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 第五章
  • 第十五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5.11.12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其他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09
【实施日期】:1992.12.09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本会是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 第二条本会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三、举办各种事业,组织各类活动,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维护发明创造人、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物;

    六、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

  • 第二章会员
  • 第四条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

    一、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二)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三)其他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

    个人申请,须本会会员介绍或者单位推荐,经所在地区或系统知识产权研究会领导机构批准,报本会备案,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华侨、外籍知识产权界人士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分别成为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三、对中国和国际知识产权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 第五条会员(含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物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从事科学研究,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缴纳会费。

    通讯会员的权利: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出版物;

    二、应邀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通讯会员的义务:

    一、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缴纳会费。

  •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丧失会员资格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 第三章组织机构
  • 第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 第八条理事会是本会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每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的执行机构。理事长原则上不连选连任,不兼任中国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理事长职务。
  • 第九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和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的执行领导职能。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指导地方和系统研究会的工作;

    四、推荐优秀学术论文或专著,建议国家、地方、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五、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 第十条理事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做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专业学术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 第十二条理事会设若干人员组成本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有关规定聘任。
  • 第十三条本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

    地方和系统的研究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 第四章经费
  • 第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和本会所在单位和赞助单位补助;各专业委员会由其秘书处所在单位拨款或补助;

    2·研究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3·会员会费;

    4·个人、团体或单位捐赠。

  • 第五章附则
  •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本会是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 第二条本会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三、举办各种事业,组织各类活动,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维护发明创造人、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物;

    六、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

  • 第二章会员
  • 第四条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

    一、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二)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三)其他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

    个人申请,须本会会员介绍或者单位推荐,经所在地区或系统知识产权研究会领导机构批准,报本会备案,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华侨、外籍知识产权界人士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分别成为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三、对中国和国际知识产权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 第五条会员(含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物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从事科学研究,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缴纳会费。

    通讯会员的权利: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出版物;

    二、应邀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通讯会员的义务:

    一、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缴纳会费。

  •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丧失会员资格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 第三章组织机构
  • 第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 第八条理事会是本会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每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的执行机构。理事长原则上不连选连任,不兼任中国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理事长职务。
  • 第九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和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的执行领导职能。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指导地方和系统研究会的工作;

    四、推荐优秀学术论文或专著,建议国家、地方、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五、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 第十条理事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做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专业学术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 第十二条理事会设若干人员组成本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有关规定聘任。
  • 第十三条本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

    地方和系统的研究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 第四章经费
  • 第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和本会所在单位和赞助单位补助;各专业委员会由其秘书处所在单位拨款或补助;

    2·研究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3·会员会费;

    4·个人、团体或单位捐赠。

  • 第五章附则
  •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