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39号)
关于核准巴林右旗巴林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巴林石、龙井茶、安吉白茶、遂昌竹炭、陕西苹果、龙口粉丝、江津花椒、酉阳青蒿、温江大蒜、会理石榴、凌云白豪茶等11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略)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