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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驻外经商机构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商务部办公厅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商法字〔2007〕77号
【发布日期】:2007.05.11
【实施日期】:2007.05.11
各驻外经商机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在提升产业竞争力,保证经济增长方面作用日益明显。近年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不断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写入了我国的“十一五规划”,并且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外关注,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也正遭遇到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
  为更好地宣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取得的成绩和进展,正确引导海外舆论导向,树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外正面形象,切实维护我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权益,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各驻外经商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作用,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工作资源,因地制宜,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长效业务工作来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外宣传力度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结合自身资源和优势,定期或经常性地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取得的进展和成绩进行宣传。对于一些重点国家或地区,应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举办展览或研讨会等多样形式扩大宣传的影响。宣传的重点,应集中于介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效、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保护体系、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有关知识产权案例和我部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工程”等。要充分利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www.ipr.gov.cn),了解掌握国内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推广和宣传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的英文版。相关文件和宣传材料由部条法司、国家保知办及时负责提供。
  二、开展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密切关注我企业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遭遇的或者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或风险,收集相关信息,跟踪事态进展,及时向部条法司、有关地区司局和国家保知办报送,并配合国内做好有关工作。重点国家或地区的经商机构,在条件允许下可设立服务热线或在网上设立投诉窗口,为我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便利。
  三、增强对我出外参展企业或组展单位的指导和管理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在出国参展企业或组团参展单位的征求意见回复函中,要求相关组团单位或企业,严格遵守展地的知识产权制度,凡假冒产品,不得参展,在展地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不得参团,事先对参展企业及参展产品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提交驻外经商机构备案。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进行调研和信息收集,并以适当方式提醒并指导我参展企业或组团参展单位,严格遵守展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将出现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情况及时报回国内(条法司),配合国内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维护我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侵权企业及组团单位。
  四、加强对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收集和调研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注意收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密切关注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新动态,搜集国外机构和媒体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评价、采取的行动以及新闻报道情况,并加强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调研,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制度,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建议和意见。有关情况报部条法司,并抄报国家保知办。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海外机制
  部条法司将会同部相关地区司局及国家保知办与驻外经商机构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指定联系人,通过我部境内(外)政务信息互送处理系统、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等途径,及时与驻外经商机构交换信息,编制有关宣传材料、制定统一的宣传方案,并对重点国家或地区制定相应具体宣传计划,指导驻外经商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收集有关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信息,为国内企业提供初步的法律服务和咨询,指导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