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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7号——关于批准对集安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2.01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08.03.14
【实施日期】:2008.03.1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27号)
关于批准对集安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集安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通知》(集政办发〔2007〕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吉林省集安市青石镇、太王镇、麻线乡、榆林镇、凉水朝鲜族乡、大路镇、通胜街道等7个乡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近和、银叶、方座。
  (二)立地条件。
  海拔高度400米以下,年平均气温不低于4.5℃,10℃以上的年积温不少于2700℃,无霜期不短于125天,土壤pH值5.5至6.7,土质为砂质土、砾质土、壤土。
  (三)栽培管理。
  1. 苗木繁育:选用抗寒、抗病板栗实生苗为砧木,嫁接繁育。
  2. 苗木栽植:栽植时间为春季4月中下旬或秋季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栽植密度为每公顷≤830株。
  3. 施肥管理:以有机肥为主,辅助使用无机肥料,每株成龄板栗树每年施有机肥≥25千克。
  4. 整形修剪:树形采用主干形或开心形。通过修剪保证树冠通风透光。
  5. 采收:全树有1/3球果开裂即可采收。人工采摘或地上拾取。
  6. 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7. 采后处理:选择通风凉爽场所将苞果堆放7至10天,堆放厚度≤70厘米。
  8. 贮藏:在保湿低温(0℃至5℃)条件下贮藏,贮藏期不超过90天。
  (四)质量特色。
  1. 感官特征:饱满,红褐色,果肉浅黄色,细腻,涩皮薄易剥离。
  2. 理化指标:
  3. 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三、专用标志使用
  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集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集安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