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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94号——关于批准对白城绿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2.01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94号)
【发布日期】:2007.12.13
【实施日期】:2007.12.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94号)
关于批准对白城绿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白城绿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白城绿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白城绿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白城绿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通知》(白政发〔2006〕28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吉林省白城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能达到白城绿豆标准的白绿522号、白绿6号、白绿8号等绿豆优良品种。
  (二)立地条件。
  土壤为风沙土、淡黑钙土、砾石底黑土。土壤有机质含量≥1.5%,全氮含量0.12%至0.22%,全磷含量≥0.20%,全钾含量≥2.5%,土壤pH值7.0至8.2。
  (三)栽培管理。
  1. 播种期: 5月15日至6月5日。
  2. 播种密度:行距60cm,株距约为10cm至12cm。
  3. 公顷存苗15万株至18万株。
  4. 田间管理:做到三铲三趟,病虫害防治采用生物农药为主,达到标准。施肥应以有机肥为主,配以绿豆专用肥。
  5. 收获:栽培面积的以绿豆全部荚果的三分之二变成黑褐色为适时收割。收割应在早晨露水未干或傍晚时收割。
  (四)加工。
  严格按照白城绿豆的加工程序和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生产加工后的白城绿豆不改变绿豆的外观特征,不改变白城绿豆所具有的独特的内在成分。绿豆经过机械筛选,杂质≤0.5%。纯粮率≥97%。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白城绿豆具有粒大(千粒重≥62g)、颗粒饱满、色泽明亮、鲜绿等明显特点。
  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三、专用标志使用
  白城绿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白城绿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