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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61号——关于受理傅家花生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1.30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61号)
【发布日期】:2007.11.08
【实施日期】:2007.11.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1号)
关于受理傅家花生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辽宁、安徽、福建、江西、广东、云南、甘肃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傅家花生等10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备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  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57;传真:(010)82260315
  E-mail: Peixy@aqsiq.gov.cn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地方政府建议的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