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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09号——关于批准对禹白附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1.30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09号)
【发布日期】:2006.12.28
【实施日期】:2006.12.2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209号)
关于批准对禹白附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禹白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禹白附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禹白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禹南星、禹白芷、禹白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通知》(禹政[2004]10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河南省禹州市的古城镇、郭连乡、山货乡、褚河乡、火龙镇、顺店镇、花石乡、粱北镇、范坡乡、小吕乡、张得乡、方岗乡、鸿畅镇、朱阁乡、无粱镇、颍川办事处、韩城办事处、钧台办事处、夏都办事处等19个乡镇办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种名。
  白附(Typhonium giganteunm Engl)。
  (二)立地条件。
  海拔150m至400m,土质为褐土类、潮褐土亚类、潮垆土属的潮垆土、浅位黑煤土和深位黑煤土潮垆土,潮黄土属的黄土和沙黄土。pH值7至8, 有机质含量≥1.2%。
  (三)栽培管理。
  以块茎为主,种子为副。块茎应选上年新鲜块茎,种子应选当年新种子,发芽率≥75%。
  1. 块茎繁殖:
  (1)种植:4月下旬至5月上旬,将禹白附块茎按大、中、小分开,按行距20cm、株距10cm栽种,芽嘴向上,深度7cm至10cm。用种量300 kg至750kg,最大密度控制在500000万株/ha。
  (2)施肥:施入腐熟堆肥或厩肥37500kg/ha至75000kg/ha。6月出苗后,追施腐熟人畜粪尿2250kg/ha;8月上旬施入尿素300kg/ha,过磷酸钙600kg/ha。
  (3)灌溉排水:土壤含水量要求18%至20%,低于18%时应及时灌溉(有条件的可采用喷灌或滴灌)。切忌中午或午后浇水。若遇暴雨或雨后猛晴,及时用井水冲浇1次。雨季若遇积水应及时排出,防止田间积水。
  2. 种子繁殖:禹白附采用块茎繁殖3至5年后,为了恢复种性,须采用种子繁殖1年。
  (1)播种:春播于3至4月,秋播在9月下旬至10月上旬。选用当年产新种子,发芽率≥75%。采用条播,按行距15 cm至20cm,沟深4cm至5cm,将种子均匀撒入沟中,覆盖1cm细土,略加镇压,再均匀施入腐熟厩肥15000kg/ha。播种量为7.5kg/ha至15kg/ha。
  (2)间苗定苗:秋播的当年不间苗,第二年苗高3cm至5cm时进行间苗,每隔5cm保留1株,苗高10cm时定苗,株距为10cm,呈三角形错开。
  (3)中耕除草:定苗前除草用手拔或用浅锄,定苗时可边除草、边松土、边定苗,以后逐渐加深,次数依土壤干湿度和杂草生产情况而定,松土时不能伤及主根。
  (4)追肥: 秋播的当年不施肥,来年追肥2次。第1次在定苗后,施用腐熟稀人粪尿15000kg/ha;第2次封垅前,施用腐熟厩肥或堆肥22500至45000kg/ha,过磷酸钙180kg/ha,氯化钾75kg/ha。
  (5)灌溉排水:苗期要求土壤含水量为18%至22%,播种后若土壤干燥,应立即浇水。如遇雨季,田间积水,应及时开沟排水,以防积水烂根及病害发生。
  3. 采收与加工:茎繁殖的当年收获,种子繁殖的2至3年后收获。霜降3至5天后挖出块茎,去掉泥土、残茎及须根,用竹刀挖出芽头除去粗皮,放入水中洗净、置太阳光下晒至水分含量至11%至14%待用。
  (四)质量特色。
  块茎多呈卵圆形或椭圆形,表皮白色或黄白色,形如蚕茧,或似小芋艿而色黄白,长2cm至5cm,直径1cm至3cm,外表稍粗糙,具环纹及多数小麻点状的根痕。顶端多带有茎痕或芽痕,有的中部缢缩。质坚而硬,断面类白色,富有粉性。无臭味淡有针刺舌的辛麻感。
  三、专用标志使用
  禹白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河南省禹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禹白附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