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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文化部关于实行音像市场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文化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文市发(1996)77号
【发布日期】:1996.09.17
【实施日期】:1996.0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音像市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文化部决定实行音像市场监察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聘请部分文化界的全国或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或离退休干部;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全国音像市场监察员。
 
    二、监察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熟悉音像制品经营管理业务,能认真履行音像市场监督检查职责。
 
    三、监察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经文化部审核同意后,发给《全国音像市场监察证》。
 
    四、监察员持证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非法音像制品和“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应立即报告当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工商等部门。
 
    五、监察员应积极提供线索,配合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可直接向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报告。
 
    六、各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为监察员监督检查音像市场创造条件,协助查询有关资料,对监察员提供的线索认真组织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监察员通报。
 
    七、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对监察员提供的线索或反映情况未组织调查处理,或有包庇袒护、徇私舞弊行为的,监察员可将有关情况直接向该部门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报告。
 
    八、监察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接受与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馈赠。如有此类影响正常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音像市场监察员资格。
 
    九、监察员模范履行音像市场监督检查职责,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政府部门查处大案要案做出突出贡献者,文化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全国音像市场监察证》由文化部统一印制,编号核发,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监察员资格,收回《全国音像市场监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