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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55号——关于批准对昌平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1.30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55号)
【发布日期】:2006.10.24
【实施日期】:2006.10.2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55号)
关于批准对昌平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昌平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昌平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昌平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界定昌平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函》(昌政函[2006]5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崔村镇、流村镇、兴寿镇、南口镇、马池口镇、阳坊镇、百善镇、长陵镇、十三陵镇、沙河镇、城南镇等12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富士优系、王林、桑沙。
  (二)立地条件。
  保护范围内海拔40至100m的山前暖带,土壤为壤土或沙壤土,土层厚度≥100cm, pH值6.5至7.8,有机质含量≥1.2%。
  (三)栽培管理。
  1. 苗木培育:采用八棱海棠作砧木或以八棱海棠作基砧,SH系为中间砧,从优良母株上采取健壮枝条作接穗,通过嫁接方法繁殖苗木。
  2. 果园建立:3月下旬栽植,乔砧栽植密度≤666株/公顷,矮化中间砧栽植密度≤1250株/公顷,授粉品种所占比例≥20%。
  3. 土壤管理:采用人工生草和有机物覆盖等方法改良土壤;基肥以生物有机肥和腐熟的农家肥为主,每公顷施用量≥30t。
  4. 整形修剪:树体结构采用自由纺锤形和延迟开心形,幼树冬季与夏季修剪相结合,培养树体结构;成年树因树修剪,调节枝类组成,确保树体通风透光,总枝量≤90万条/公顷。
  5. 人工辅助授粉:在花期中心花开放50%左右时,进行人工辅助授粉。
  6. 花果管理:
  (1)疏花疏果:花期疏除四朵花以下的花序,花后选留中心果,疏除边花果、小果和病虫果。
  (2)定果套袋:盛花后两周定果,选留果形端正的大果,疏除偏斜形果和病虫果;留果量:富士系和王林品种≤180000果/公顷,产量≤45t/公顷;桑沙品种≤195000果/公顷,产量≤39t/公顷;盛花后45天开始套袋,3周内完成。
  (3)脱袋:富士品系于盛花后150天开始脱袋,3周内完成;桑沙于盛花后100天开始脱袋,10日内完成;王林可不脱袋至采收。
  (4)摘叶转果:富士品系脱袋后摘除果实周边15cm范围内的叶片,5至7天果实着色后,将果实阳面转向背阴面。
  (5)铺反光膜:采前20天树下铺反光膜。
  (四)采收及贮藏。
  富士、王林10月15日开始采摘,常温贮藏期≥30天,气调贮藏期≥240天;桑沙8月15日开始采摘,常温贮藏期≥15天。
  (五)质量特色。
  三、专用标志使用
  昌平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昌平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