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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科技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科发政字〔2006〕562号
【发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6.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对自主创新的支撑作用,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现就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信息对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当今世界,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能力。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可以掌握科技发展的进展、动向和趋势,促进和完善创新构思,科学地制定科技创新战略,缩短研究开发进程,避免重复劳动,提高科技创新起点和层次。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传播和服务,是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性、关键性环节,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我国二十多年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服务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涌现了一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机构。中国受理和授权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实现向公众免费开放,在相关领域初步形成了一批面向行业和区域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库。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现有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条块分割,重复建设,没有形成有效的集成和共享机制;二是全社会特别是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价值认识不够,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不强;三是能够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和指导信息利用的服务队伍严重不足;四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服务网络远不能满足创新活动的需要,公众缺乏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权威、高效、便捷的手段。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自主创新作用的有效发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的任务十分紧迫。
  二、全面提高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1.在国家科技管理中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科技和产业发展战略、政策以及进行重大项目决策时,应当对可能影响科技和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分析,加强知识产权部门与科技、产业部门的紧密配合。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实施和管理的相关环节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的作用。国家科技计划的重点领域在制定指南和立项评审过程中,委托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和分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最新进展。各科技重大专项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小组,紧密配合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进程,为重大专项实施提供全过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2.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主体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把知识产权信息查询、分析纳入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机构或队伍。企业应重视跟踪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申请趋势、权利保护范围,科学地制定新产品开发策略、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策略、竞争与合作策略,优化技术创新路线,避免侵权。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引导科研人员把利用知识产权信息与利用科学文献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的科研人员尤其要重视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研开发项目,要把对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分析作为立项评审和成果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3.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宣传和培训。
  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信息的基本功能和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基本知识,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形式多样、不同层次的宣传和培训,全面提高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查询和分析的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辅导;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基础知识教育;对科研管理者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的基本功能和战略作用。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关于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培训,结合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活动对服务对象进行具体化的培训和辅导。
  三、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队伍
  1.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培养。
  多渠道、多层次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培养,通过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培养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在实践中锻炼和造就一批高水平人才。针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特点,注重培养懂技术、懂法律、懂信息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在数据加工、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分析等领域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提供在职培训、出国交流学习的机会。指导和帮助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培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门人员。
  2.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
  充分发挥科技信息机构的重要作用,推动和支持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依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培育一批为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专业化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引导全国各地科技信息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挥各自特长,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实现优势互补。
  3.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加强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和信息分析专家的合作,针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加工,使之易于为科技人员所使用。加强对先进的检索工具、分类标引工具、统计分析工具的应用,提高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和分析能力。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通过持续跟踪分析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开展知识产权分析和预警服务,形成为特定领域服务的专业特色。
  4.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制度。
  政府支持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广泛吸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与科技创新主体的沟通交流渠道,研究制定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资质认证、奖励和惩戒等行业自律制度,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交流和总结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经验,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理论研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整体水平。
  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1.建设和完善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信息库。
  政府系统规划、重点建设和示范引导,推动建设多种类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信息库。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和服务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专业化信息的数据库建设,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商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库。指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自身需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息库。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集成整合资源,形成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全面、信息加工与服务水平高、能够满足科技创新多层次需求的、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
  2.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与服务的运行机制。
  以知识产权信息全社会共享为目标,根据知识产权信息的加工程度、投资主体、服务内容等,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面向全社会不同对象、公益性服务和商业化运行相结合的服务机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采取面向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等不同对象的多层次服务机制。公共财政支持建立的知识产权信息库,向社会开放,根据服务内容和方式,实行免费或低价有偿服务。社会力量投资建立的知识产权信息库纳入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可以向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3.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与其他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的相互支撑。
  加强与科学文献、科技成果信息、科学数据、标准信息等科技信息的功能互补,共同构筑对科技创新活动的信息支撑基础。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扩充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功能,链接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信息库、技术专家信息库、技术交易信息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息库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系列配套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与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大力提高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和服务能力,是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度,提高对知识产权信息重要性的认识,把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作为一项重要举措,切实予以加强。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平台建设的政府协调机制,统筹建设规划,部门分工实施,共同推动全社会知识产权信息的整合、利用与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中的主导地位,制定扶持政策,加大投入,推动建设面向全社会多层次需求的、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为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
科学技术部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