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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01
【实施日期】:1997.03.0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海关总署向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收取备案费。
  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1000元。本条所称“每件”系指申请人递交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每份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后,海关总署经审查,决定准予备案的,即发出缴款通知,申请人应根据海关总署发出的书面通知,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指定帐号,并将银行转帐单复印件寄送或传真至海关总署。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注明备案号。
  三、海关总署收到备案费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付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四、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后,申请人放弃备案或其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的,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备案费。
  五、凡1997年3月1日前已提出备案申请或备案已获海关总署批准的,申请人应于1997年4月30日前根据本规定缴纳备案费;逾期未缴的,海关总署可注销其备案。
  六、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