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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85号——批准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等实施地里标志产品保护

更新时间:2016.01.06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85号)
【发布日期】:2005.12.28
【实施日期】:2005.12.2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85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梅花鹿鹿茸等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小组的复函》 (吉政办函[2004)6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吉林省蛟河市、桦甸市、磐石市、舒兰市、龙潭区、丰满区、永吉县、东丰县、东辽县、梨树县、伊通县、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集安县、通化县、延吉市、龙井县、汪清县、安图县、敦化市、珲春市、图们市、和龙县、双阳区和九台市等30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系)谱系管理。
  1.谱系管理主要针对双阳、东丰、四平、敖东梅花鹿品种及长白山梅花鹿品系。
  2.鹿只谱系清楚,有可追溯性。
  每只鹿都有谱系记载,连续记载3代,血缘关系清楚。
  3.谱系格式采用国际通用格式竖式谱系格式。
  (二)饲养环节技术要求。
  1.饲养:
  (1)精料按不同鹿、不同生物学时期营养需要量喂给,粗料、多汁料等以吃足、不浪费为限。
  (2)饲喂要定时定量。
  (3)变更日粮要逐渐进行。
  (4)饲料要精心保管,不喂发霉酸败的变质饲料。
  (5)日粮配合要科学合理,计量准确,比例适宜,适口性好。
  2.饲喂:
  (1)时间与次数:每昼夜饲喂3次,按季节早、午、晚均衡饲喂。
  (2)给料原则:先精后粗,均匀投料,精料准确。
  3.饮水:
  供给充足清洁的饮水,北方冬季饮温水。
  4.舍饲:
  (1)保护圈舍清洁,及时隔离治疗病鹿。
  (2)圈舍要防风防雪,保持干燥,出入圈舍要关门。
  (三)加工工艺。
  1.鹿茸加工。
  (1)排血茸加工工艺(马派炸茸)。
  鹿茸→编号、称重、测尺、登记→排血→刷洗→破伤茸处理→上架固定→第一次煮炸 (第一排水、第二排水)、烘烤、风干→第二次水煮(回水)、烘烤、风干→第三次水煮(回水)、烘烤、风干→第四次水煮(回水)、烘烤、风干→煮头、烘烤、风干→质检→包装→贮藏→出厂
  (2)带血茸。
  鹿茸→编号、称重、测尺、登记→刷洗→破伤茸处理→上架固定→第一次煮炸(第一排水、第二排水)、烘烤、风干→第二次水煮(回水)、烘烤、风干→第三次水煮(回水)、烘烤、风干→第四次水煮(回水)、烘烤、风于→煮头、烘烤、风干→质检→包装→贮藏→出厂
  (3)冷冻干燥茸。
  鹿茸→编号、称重、测尺、登记→刷洗→速冻→升华脱水→冻干茸
  2.鹿鞭加工。
  鹿屠宰后→环切包皮→将阴茎与腹壁剥离至坐骨结节处切断,并将两侧睾丸与输精管少许一起切断→去掉阴茎上的残肉和筋膜→将阴茎拉直,将睾丸附在阴茎根部→钉在木板上→阴干或烤干成型
  3.鹿血加工。
  鲜血→放于平底浅盘中→70℃~80℃烘干→粉成细粉(过40目筛)
  4.鹿尾加工。
                                   80℃~90℃
  鹿屠宰后→在荐椎与尾椎相接处将尾割下,去掉残肉和脂肪与第一尾椎———————→浸泡,拔掉尾毛,刮掉尾上绒毛和表皮,尾端用棉线缝合或用夹子夹住→烘干成型(冬季或早春也可阴干)
                                   30~50秒
  5.鹿筋加工。
  取筋→刮筋→浸泡(2~3天)→刮去肌肉于→浸泡(1~2天)→再刮一次,将肌肉全部刮掉→排接→用细木棍穿起挂在阳光下干燥
  6.鹿胎膏加工。
  (1)取胎→酒浸(2~3天)→整形→烘烤(开始时的温度在90℃~100℃,烘烤2小时左右)→煎煮(当胎儿骨肉分离时,停止煎煮,将骨肉捞出)→过滤胎浆(低温保存备用)。
  (2)将捞出的骨肉分别放入烘干箱内→80℃烘干→头骨和长轴骨砸碎后再烘干,直至骨肉酥黄纯干为止→将纯干的骨肉粉碎成80~100目的鹿胎粉→称重保存。
  (3)熬膏:上述原浆→煮沸→加入鹿胎粉→搅拌均匀→加1.5倍(比鹿胎粉重)红糖→用文火煎熬浓缩,至呈牵缕状不粘手时出锅,倒入抹有豆油的瓷盘内,置于阴凉处,冷却后即为鹿胎膏。
  (四)主要质量控制参数。
  1.鹿茸:
  (1)感官特征(见表):
  (2)理化特性:水分不得超过16%;灰分不得超过45%;酸不溶性灰分不得超过15%;水溶性浸出物不得低于15%;醇溶性浸出物不得低于3.0%。
  2.鹿鞭:
  (1)感官特征:呈长圆柱形,略扁;有纵横纹;海绵体断面呈蝶状;表面棕黄色或棕红色;气微腥,味微咸。
  (2)理化特性:水分不得超过13%;总灰分不得超过4.6%;水浸出物不得低于23%。
  3.鹿血:
  (1)感官特征:为鲜鹿血或红褐色粉末,气腥,味甘、咸。鹿血粉为红褐色粉末。
  (2)理化特性:水分:鲜鹿血60%~80%;鹿血粉5%~8%。蛋白质不得低于8%。
  4.鹿尾:
  (1)感官特征:呈扁锥形,腹面扁平,背面微凸;尾椎骨不外露,无残肉。质地坚实,内部饱满,细长,表面为紫黑色或紫褐色,有光泽;气微腥,味微咸。
  (2)理化特性: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3%;总灰分不得超过4.6%。
  5.鹿筋:
  (1)感官特征:呈长条形,上部开叉,下端留有两个附蹄;表面棕黄色,半透明,有光泽。气微腥,味淡。
  (2)理化特性: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3%;总灰分不得超过4.6%。
  6.鹿胎膏:
  (1)感官特征:为棕褐色至黑褐色干膏方块,味甘,微苦。每块重50克。
  (2)理化特性:水分含量为8%~12%。
  7.鹿脱盘:
  (1)感官特征:呈盔状或盘状,周边有珍珠状凸起,类骨质结构。直径3~6cm,高1.5~4cm。表面灰褐色或灰黄色,有光泽,中部具蜂窝状细孔。
  (2)理化特性:水分含量不得超过5%。
  三、专用标志使用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等7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等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20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