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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3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1〕21号
【发布日期】:2011.03.10
【实施日期】:2011.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展开。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相应顺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调整后的专项行动结束时间和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安排好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督查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要进一步强化生产源头治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着力抓好突出问题整治和大案要案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告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