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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科技发〔2011〕2号
【发布日期】:2011.01.19
【实施日期】:2011.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中医药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领域,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是中医药行业在新形势下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中医药知识产权既包括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可获得的权利,也包括无法直接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保护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相关权益。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中医药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为核心,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重点,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通过政府引导,多方协调,促进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法制和管理体系,使中医药的独特优势转化为现实价值,促进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和中药资源等专门保护制度,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与利用体系,提高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三)现行制度运用与专门制度建设相结合。充分运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医药创新成果进行保护,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中医药知识的源头保护,实现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对传统知识的完整保护。
  (四)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协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继承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鼓励利用、中药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推动中医药知识的运用和发展。
  (五)国际合作与权益保护并重。推动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要注重加强权益保护,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机制,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
  四、主要任务
  (六)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医药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制定并落实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与措施,促进中医药产业、科技、教育、贸易等政策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政策相衔接。
  (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与服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完善与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共服务。
  (八)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有关部门要在相关政策、项目资金和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等方面,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中医药知识产权。强化中医药科技创新活动中知识产权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
  (九)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支持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研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保护和利用机制。加强对传统制药、民间医药、道地药材以及民族医药等传统知识富集领域的有效保护,实现中医药传统知识可持续发展。
  五、工作措施
  (十)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中医药立法进程,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促进地方出台地方性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规定。进一步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在政府定价、药品招标、金融支持、税收优惠、贸易促进等方面相关政策的落实。
  (十一)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政策与法制研究。开展中医药知识特点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应性研究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的理论研究。完善中药发明专利审查标准并尽快纳入我国的专利审查实践。
  (十二)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中医药企、事业单位应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工作。
  (十三)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鼓励中医药院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院校逐步设立相应专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复合型、国际化人才。
  (十四)培育中医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科技中介机构以及信息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获得与转化,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支持成立全国性中医药知识产权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
  (十五)强化中医药科研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医药科技项目申请立项、过程实施和验收考核评价要将中医药知识产权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室(实验室)和重点学科等认定、考核要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作为重要内容。
  (十六)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中医药特有标志和符号名录,进一步开展中医药老字号等中医药特殊领域的保护研究。
  (十七)加强道地药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充分发挥相关制度在道地药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自然、人文优势资源转化为地方现实生产力。逐步建立道地药材认证制度。
  (十八)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健全国际合作和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作机制,不断完善中医药领域的外商投资和特定技术出口政策。建立健全中医药国际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监督制度,防止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创新成果的不当公开和流失。
  (十九)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进程。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深入研究并充分运用主要贸易和合作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对外贸易合作中有效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创新成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中医药国际合作中利益双赢机制,积极参与制定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
  (二十)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各地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继续教育和相关试点等方式,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提高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