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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1.06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质检执[2004]392号
【发布日期】:2004.09.14
【实施日期】:2004.0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领导作了重要讲话,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行了全面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2004]67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明确质检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查处印制假标识、假包装和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为落实国务院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把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同打假各专项工作结合起来,一同安排,一起落实,狠抓薄弱环节,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切实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一)依据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部署的任务,在专项行动期间依法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产印制假标识、假包装物的;二是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尤其是冒用国内外知名品牌厂名厂址,伪造、冒用他人质量标识,以及标识内容与标准规定不符的;三是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狠抓源头,将假冒侵权行为消灭在生产加工行为发生地,切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途径。对知识产权人和国内外反映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一查到底,做到“五不放过”。对该移送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坚决移送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留案不移。
  (三)打击假冒,保护名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把开展专项行动与保护在华投资的国内外知名品牌结合起来,与在华投资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产品生产企业联手打击假冒侵权行为,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总局的要求,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行动方案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立即做出部署,2004年10月到2005年6月组织实施,2005年7、8月总结,务求取得实效。
  (二)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地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领导协调下,树立全局观念,做好职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三)抓好典型,加强指导。要及时掌握情况,发现专项行动中涌现的好典型,认真总结经验,加以宣传推广。通过典型引路,推动整体工作。
  (四)严格信息报送。按照专项行动的时间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特别是查处重点案件的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告总局执法督查司。联系电话:(010)82262109、82262110,传真:(010)82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