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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79号——埔田竹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更新时间:2016.01.06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79号)
【发布日期】:2005.12.21
【实施日期】:2005.12.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79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埔田竹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埔田竹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埔田竹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揭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埔田竹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揭东府函[2005]79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揭东县的现辖行政区域内的东经116°5′23″至16°37′39″,北纬23°22′56″至23°46′27″。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麻竹笋。
  (二)立地条件。
  赤红壤土,土层厚度2米以上,熟化层0.4米以上,偏酸性,有机质含量2%以上。
  (三)栽培管理。
  1. 育苗:
  每年9月份(秋分)前后留苗。来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选择健壮、无病虫害、胸径5厘米以上的半年生幼竹进行分蔸移栽。
  2. 定植时间:
  每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
  3. 栽植密度:
  株行距(4~4.5)米×(4.5~5)米。
  4. 留母竹:
  新种幼竹第一年9月份每丛留1至2根作母竹,第二年每丛留3根作母竹,位置成品字形,第三年起每年每丛留3根健壮母竹。
  5. 植后管理:
  要加强土壤管理,增施有机质肥,合理追施化肥。
  6. 挖笋:
  采用专用的切(取)笋刀,在竹笋生长刚进入拨节期前后取笋。鲜食用笋(菜笋)的挖笋时间应适当提前,保持鲜嫩;清水笋系列的加工用笋应适当靠后,使之有适量的纤维,以便加工。早晨取笋,傍晚覆土。
  (四)质量特色:
  1. 感官特点:
  鲜笋块肥大、笋肉鲜嫩、乳白色,有光泽,锥形状。食之味道鲜美、爽口、甘甜、风味独特。
  2. 理化特性:
  鲜笋中可食率在60%至70%,蛋白质含量大于1.80g;总糖含量大于2.0g,但其中可溶性糖类所占比例较高;粗纤维(不能被消化的糖类)含量较低,小于1.0g;钙(Ca)含量大于4.2mg,铁(Fe)含量大于0.9mg。
  三、专用标志使用
  埔田竹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揭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埔田竹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