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1.06
(一)县(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拥有具备一定优势和规模的特色产业、集群产业,掌握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县(区)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本省县域中位于前50%。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区),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区)按照“建章立制、着力宣教、服务企业、有所突破”的原则,制定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工作方案,经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二)考察推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强县工程试点的申报条件和申报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县(区)进行考察,并结合本地区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拟推荐的县(区),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县(区)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请见附件1)、试点工作方案,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区),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分值条件。
(一)圆满完成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建设工作,试点期间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大幅进步,试点考核成绩优秀。
(二)县(区)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本省县域中位于前20%。
(三)县(区)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保障工作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强县工程示范县(区):
1.县(区)未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2.县(区)未设立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少于3人。
3.县(区)财政未设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或每年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占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低于0.03%。
4.申报前两年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一)发布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初发布强县工程示范申报通知,根据工作实际,对当年示范申报工作作出安排。
(二)遴选推荐。省知识产权局根据通知安排,对辖区内完成试点工作且成绩优秀的县(区),从试点期间工作进步、全省所处位置、领导重视程度、工作创新和执行力等方面进行考察遴选,将符合条件的县(区)进行排序,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请见附件1),省知识产权局考核验收试点工作时的验收组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原始记录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试点期间、考核评比或示范复核过程中出现与强县工程试点、示范所要求条件不符的。
(二)以不当方法影响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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