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1.06
(一)具备良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基础和一定社会影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二)知识产权教学培训工作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满足知识产权培训需要的教学和辅助设施。
(四)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急需紧缺知识产权人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审核同意后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书》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批,对合格者予以批准设立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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