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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城市试点示范工作衔接有关安排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3.29
【实施日期】:2013.03.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29号)、《关于将县级市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申报范围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2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衔接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目前全国试点示范城市总体情况
  截止目前,全国共有示范城市23个,原工作示范城市26个(已全部工作期满),原示范创建城市24个(已全部工作期满),处于示范培育阶段城市1个(安阳),试点期满待培育城市93个,处于试点阶段城市29个。
  具体情况请见附件。如有出入,请及时与联系人联系核实。该情况表将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二、关于试点期满验收工作
  省知识产权局应按照《关于试点示范城市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2〕94号)的要求,及时对试点期满城市进行考核验收,并于验收结束2周内将考核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验收情况、验收结果及城市总结材料)报我司。这些城市包括:试点期满待培育城市中未进行期满验收的城市,以及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将陆续到期的城市。各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我司将不再发文进行安排。
  三、关于示范培育工作
  (一)工作要求
  根据《评定办法》有关规定的精神,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进入示范培育阶段。试点期满6个月内,不申请进行新一轮试点,也不申请进入示范培育阶段的城市,将被排除出试点示范工作序列。
  申请进入示范培育阶段的城市,应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制定,并由城市政府印发实施示范培育年度工作方案(培育阶段每年一次)。示范培育方案不应面面俱到,应对照评定示范城市的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力争在1-3个薄弱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示范培育方案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进入示范培育阶段满一年的城市,可以申报示范城市。每年4月30日前备案的城市,可参加第二年的示范城市评定。4月30日之后备案的城市,可参加第三年的示范城市评定。
  申报示范城市未得到批准的城市,应重点针对未获批准的理由,按年度继续开展示范培育工作。
  (二)具体安排
  各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初应通知试点期满待培育城市或处于培育阶段但当年未申报示范评定的城市,根据自愿原则,指导其开展示范培育工作。2013年这些城市包括:26个原工作示范城市、24个原示范创建城市、示范培育满一年的城市中未申报2013年度示范城市评定的城市,以及93个试点期满待培育的城市。这些城市中2013年10月31日前未进行示范培育备案(且未申请进行新一轮试点)的城市,将视为退出试点示范城市工作序列。
  四、关于试点城市申报工作
  根据《评定办法》的规定,我局每年5月和11月各集中开展一次试点城市评定工作。拟申报2013年5月或11月评定的城市,请于4月30日或10月31日前按程序将申报材料报我局。
  已经提出试点城市申报(含提出强县工程申报的县级市)且未获答复的城市,不必重新申报,材料不全的应根据要求及时补充材料,我局将在5月份的评定中统筹考虑。
  五、关于个别城市的调整
  江苏吴江已经撤市设区,因此将江苏吴江从试点示范城市序列调整到强县工程序列。为做好工作衔接,该调整自其试点期满的2013年9月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目前全国试点示范城市总体情况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20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