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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7号——平谷大桃等42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更新时间:2016.01.06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5.07.29
【实施日期】:2005.07.2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07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福建、河南、湖南、广东、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北京市、黑龙江省、山东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平谷大桃等42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备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57;  传真:(010)82260315
  E—mail:PeiXY@aqsiq.gov.cn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