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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8号——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更新时间:2016.01.06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8号)
【发布日期】:2005.07.29
【实施日期】:2005.07.2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08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对有关企业(企业信息见附件)提出的山庄老酒、泊头鸭梨、平遥牛肉、鞍山南果梨、南汇水蜜桃、宝应荷藕、龙井茶、新昌花生、砀山酥梨、安溪铁观音、烟台葡萄酒、龙口粉丝、京山桥米、浏阳花炮、河源米粉、青川黑木耳、通江银耳、汉源花椒、平利绞股蓝、陕西苹果、宁夏枸杞等21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