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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国——欧盟“10+10”国际互保中方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化运用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6.01.06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质检办科〔2015〕482号
【发布日期】:2015.05.25
【实施日期】:2015.05.25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经质检总局和欧盟委员会共同努力,自2007年中国——欧盟“10+10”地理标志互认互保项目启动以来,中方10个地理标志产品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为推动获保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化运用,提升国际影响力,更好地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动地理标志国际化运用
  2014年,欧盟农业总司正式向质检总局确认,中国——欧盟地理标志产品互认项目中方产品获准使用欧盟地理标志官方标志。中方产品包括:龙口粉丝、龙井茶、琯溪蜜柚、蠡县麻山药、陕西苹果、金乡大蒜、镇江香醋、盐城龙虾、平谷大桃、东山白芦笋10个产品(其相应的保护类型、官方标志、产地监管机构详见附件1)。质检总局根据中欧地理标志合作备忘录,启动国际化运用工作,并大力推动。
  二、制定国际化运用实施方案
  2015年年底前,产地监管机构组织制定产品国际化运用的实施方案,并向总局备案,总局公布试点企业名单。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具体的工作目标、推进措施、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等。实施方案应充分吸收当地人民政府、行业部门、试点企业的意见,省级质检部门要将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化运用纳入重点工作,指导国际化运用方案制定,督促实施方案的落实,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
  三、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
  产地监管机构应向产品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地理标志国际化运用工作。地方政府应制定有关扶持地理标志国际化运用的鼓励政策。
  四、鼓励增加试点企业数量
  试点企业须具备质检总局核准的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划定试点企业范围。
  五、扩大国际化运用使用范围
  试点企业可在出口欧盟市场、其他海外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地理标志产品上联合使用我国专用标志和欧盟官方标志(图样见附件2),并可直接印制在产品包装上。
  六、对接欧盟地理标志保护要求
  试点企业要依据现有技术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稳定,符合欧盟公告的要求。产地监管机构须深入研究学习欧盟地理标志管理法规,制定年度或跨年监控计划,开展日常监管和符合性监督抽查。
  七、开展海外国内维权执法
  试点企业在欧盟市场发现的假冒、伪造、侵权等线索,可直接或通过产地监管机构反馈到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将运用中欧合作机制,对欧盟市场发现的假冒、伪造、侵权行为开展海外维权执法协作;各地质检部门应对伪造、冒用使用欧盟官方标志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保证试点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高水平保护。
  八、加强国际化运用宣传
  省级质检部门、产地监管机构要加大试点产品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推介国内国际两个标志,引导企业在运用地理标志制度做好宣传和市场营销,运用好国内、国际两个标志。质检总局将联合欧盟方面,举办专门活动,支持试点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九、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成果
  相关省级质检部门、产地监管机构要做好海外地理标志国际化运用的分析统计工作,跟踪出口情况和保护效果,搜集海外案例,及时总结经验和好的做法,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国际化运用试点成果。
  附件:1.第一批国际化运用试点产品概况表(略)
  2.联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欧盟官方标志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