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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7

【发布部门】:国务院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布日期】:1957.01.17
【实施日期】:1957.01.17
  国务院同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现转发你们,希即下达试行,在试行中有何经验和意见,及时总结报告我们。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
  目前某些工业产品质量不高和品种不多,已成为工业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除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品种的措施外,我们认为,通过商标管理也是有助于督促企业注意改进产品质量的一个办法。因为市场上凡是品质优良享有盛誉的商品,消费者往往指认商标要求供应,这就很清楚地看出商标是代表商品质量的一种标志。
  1950年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几年来通过商标注册,减少了商标在市场上的相同、近似和伪造、仿冒等现象,保护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取缔了带有封建迷信以及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图文,肃清了反映在商标上的殖民地思想残余。虽然我们在这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时制定条例的立法精神是采取了注册与否听其自便的方针,并偏重子对专用权的保护,因此市场上有很多商标未经注册,依然存在着某些混乱现象。根据这种情况,1954年我们发布了关于未注册商标管理的指示,指定重点城市进行登记管理,但还没有引起各企业单位的注意,做到通过商标注册或登记来促使企业关心产品质量。1955年3月又建议:(1)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省级及较大城市合作社(包括生产合作社)营企业的商标,必须注册;私营企业的商标,不注册的必须向地方工商行政机关进行登记;(2)通过商标注册或登记,选择某些重点行业,试行填报产品质量规格表,并经国务院批转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参照执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商标管理工作在促进工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一年多来市场上未注册或未登记的商标,仍然为数不少。这是由于:(1)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对商标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特别是某些国营企业的干部不了解商标虽然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但是可以被利用为社会主义务服务(苏联和有些兄弟国家规定商标都必须注册);(2)有些企业借商标来投机取巧,在开始创立商标的时候,还能保持一定的质量,等到打开销路便降低质量,有的甚至不固定使用商标,经常更换商标来欺骗消费群众;(3)近几年来为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企业原来使用的代表各种各样花色品种的不同商标,在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措施下,有的改换使用商业公司的商标或者用专业公司“监制”、“包销”的字样以代替企业原来的商标。这种做法也助长了企业不去关心积极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和商标在市场上的信誉的倾向。
  现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已经全部公私合营,个体手工业基本上实现了合作化,企业经济性质起了根本变化,工商业间的购销关系也有了新的改变。最近商业部会同我局和对外贸易部、轻工业部、食品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9个部门发出联合通知,主要精神是:(1)停止使用商业企业的商标,改由生产企业自定或者恢复原来的商标;(2)各生产企业的商标必须申请注册;(3)现在尚未注册的商标限于1957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请注册手续,期满以后,禁止未注册商标的工业、手工业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为了配合这一措施,促使生产企业保证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并便于消费者选择和国家检查,今后商标管理工作应当进一步加强改进。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一)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合作社产制商品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现在还没有注册的,统限于1957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请手续,嗣后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
  (二)为了贯彻商标全面注册,照顾一般小型企业、手工业合作社的负担能力,今后商标注册费一律减收为每件20元,移转注册费减收为每件10元,补证费减收为每件5元(现行商标注册条例规定注册费为每件50元,移转注册费为30元,补证费为10元)。
  (三)各企业、合作社应当积极提高产品质量,巩固自己商标在市场的信誉,除产制新品种的商品外,一个企业产制同品种同质量的商品,不准随意增添或者改换商标。至于过去因适应地区销售情况,同一质量的商品已经使用不同商标的,仍可保留。
  (四)各企业、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填报商品质量规格表(还没有规定的由企业自行订定),并经它的业务主管部门盖章证明。目前还不能订定或者无法填报质量规格的商品,可以附送样品。核准注册后,提高质量的商品,应当按照提高后的质量标准补报。如果发现或者经人检举降低质量,应当送交主管工业部门进行检查处理。至于商业部门退回和企业自销的次品,必须在商标上加盖“次品”字样以示区别,才能出售。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在1957年6月30日以前补报商品质量规格表。
  (五)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便于消费者的监督,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某些商品的包装上或者包装内部附加商品的质量、规格、性能和使用、保管方法的说明。
  (六)为了便于外国企业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手续和联系,已商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意为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代理人。今后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须一律通过该委员会办理。
  (七)目前各地对商标管理工作有的归工商行政管理局,有的归工业局,但多数归商业局(科)办理。我们认为,为便于推动这一工作,今后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未设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城市由商业局(科)设置专职干部负责办理;较大城市未设工商行政管理局而设两个以上商业局的,由市人民委员会指定一个商业局统一办理。主要任务是:监督商品质量,限制随意改换商标和检查督促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注册,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现行申请商标注册由地方核转的办法,改为由企业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申请,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商业局(科)报请备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复案件及核准注册,也都抄致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商业局(科)。
  以上意见,如认为可行,拟请批转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及中央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一方面由我局根据上述意见,修正现行的商标注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