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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1.05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布日期】:1990.11.19
【实施日期】:1990.11.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1990年11月19日工商<1990>376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厅委、外贸局:

  目前,国内有的企业擅自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造成部分进口商品商标使用混乱。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1990>129号)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贸企业出口商品商标的通知》(<89>外经贸管标字第222号)、《关于印发<全国经贸系统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89>外经贸管标字第227号)的精神,如不加以制止,不仅引起商标使用纠纷,而且影响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给企业和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严重损失。为加强对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到国外申请注册,因特殊情况需持他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的,须征得国内注册人的同意,并就在国内使用该商标的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在国外注册,未经国内注册人同意在国内使用该商标的(包括定牌生产、印制商标等),视为商标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贸管理部门视情况撤销其该项商品的出口经营权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其它行政处理。

  三、对已经产生同一商标国内,外注册人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做到国内、外注册人一致。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转让的,国外注册人在与国内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方可在国内使用该商标。

  请将此文转发到各有关企业,并指导、监督他们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