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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31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20
【实施日期】:2010.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智囊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召开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已经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落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智囊作用,特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
  • 第二条咨询委员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为国家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与综合决策提供咨询的专门机构,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广大专家交流与沟通的桥梁。
  • 第二章机构
  • 第三条咨询委员会由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等领域知识产权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 第四条咨询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聘任,任期3年。
  • 第五条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负责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 第三章职责
  • 第六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 第七条针对国家知识产权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重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等方面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 第八条对知识产权工作中开展的重大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审。
  • 第九条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人才的选拔评审工作。
  • 第十条及时通报各自掌握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知识产权等动态信息,并通过积极有效地宣传和引导,扩大知识产权工作的辐射面。
  • 第十一条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咨询委员会的调研和咨询活动;反映咨询委员会工作情况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各类活动信息;为委员提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相关信息,建设网络平台供委员进行交流;为委员提供其他服务。
  • 第四章工作形式
  • 第十二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 第十三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主要包括:

    (一)就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二)采取课题研究、座谈会、方案论证会、书面建议、网络平台交流等多种形式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 第十四条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委,重要建议报送国务院。
  • 第五章附则
  •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