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6
(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本省同类城市中位于前列。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拥有具备一定规模的优势产业,掌握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
(五)申报前一年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评价结果在全国或本省同类城市中位于前50%。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城市,经相关盛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一)制定初步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城市工作实际,选择试点工作特色主题(县级市可以不选择特色主题),制定试点工作初步方案(试点城市建设工作3年计划),经城市政府原则同意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县级市的方案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二)考察推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城市申报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城市进行考察,并结合本地区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拟推荐的城市,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试点特色主题、试点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城市进行修改完善。试点特色主题、试点方案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申报,县级城市制定的试点特色主题、试点方案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试点工作方案、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状况表(见附件1),以及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进入示范培育阶段,培育时间超过1年,且工作成效显著。
(二)城市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区县考核体系,保障工作条件。
(三)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见附件2)中客观实力指标监测结果达到60分,指标体系总体得分加权折算之后达到80分。
(五)近3年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城市、示范培育阶段城市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两次考核成绩优秀。
(六)申报前一年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评价结果在全国或本省同类城市中位于前30%。
(七)近两年未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未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发生相关事件但能够依法及时处理、有效遏制。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城市,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一)发布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初发布示范城市申报通知,并支持有关省知识产权局开展针对拟申报城市的客观实力指标监测。各省知识产权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城市做好申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二)测评推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见附件2)对行政区域内申报城市进行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进行排序,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书面申报函、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状况表(见附件1)、省局测评后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得分表(见附件2),以及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审核有关城市当前的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示范城市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示范城市资格;
(二)该示范城市建设周期中的年度考核结果、专利实力监测情况,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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