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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30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5
【实施日期】:2010.0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地方知识产权培训资源优势,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培训基地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承担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的教育培训机构。
  • 第三条申报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基础和一定社会影响的高等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

    (二)知识产权教学培训工作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知识产权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和辅助设施。

    (四)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 第四条申报培训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审核同意后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书》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批,对合格者予以批准并授牌。

  • 第五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大力培养各级各类符合时代要求、多层次、复合型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实务人才和高水平师资。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才培养工作总体部署,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专项培训任务。

    (三)承担所在省(区、市)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的知识产权专项培训任务,以及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任务。

    (四)加强知识产权教学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及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国际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社会需求,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培训等其他工作。

  • 第六条培训基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培训项目和计划的实施,并做好知识产权培训组织工作。
  • 第七条各级知识产权局应积极扶持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培训基地作用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在培训项目、教材、师资、工作经费、课题研究等方面予以支持。
  •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培训基地的规划、审批、指导、管理、考核及评估等工作,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培训基地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协助做好培训基地培训组织工作,培训基地负责日常培训和管理工作。
  • 第九条培训基地建设应立足本地、突出特色,建设经费以培训基地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
  • 第十条建立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扶持机制和经费使用项目管理机制,扶持培训基地建设工作。
  •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总体部署,制订基地培训年度计划,经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 第十二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培训基地的培训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经费支持。
  •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明确主管领导和处室,负责培训基地培训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组织实施。
  •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开展培训基地建设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工作,推动基地培训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 第十五条对于国家财政下拨的培训项目经费,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使用和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当年经费使用情况经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举办培训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
  • 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 第十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以每3年为一周期对培训基地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培训、管理、建设、业绩以及年度考核情况等。评估合格的,保留培训基地资格;评估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 第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培训基地资格,或者利用培训基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负责解释,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