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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开展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13]8号
【发布日期】:2013.02.10
【实施日期】:2013.0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依法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切实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决定于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本地市场上标称为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标志使用情况;
  (二)本地市场上标称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
  二、检查重点
  (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检查重点:
  1.用标产品是否具备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2.产品或其包装上是否规范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
  3.是否存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
  4.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标志(含超范围用标)等不规范用标行为。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检查重点:
  1.用标产品是否具备有效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证明;
  2.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否将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结合使用;
  3.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和标志的行为;
  4.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标志(含超范围用标)等违规违法用标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与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误导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请各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于2013年2月18日至3月20日期间,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并将《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件)于3月31日前报送部中心。
  检查活动期间,部中心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部分地区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依法查处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保存证据,认真核实,依法予以处理或提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二)做好宣传,注重引导
  各地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集中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宣传,强化获证单位依法用标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经营主体正确识别、选购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为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消费营造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巩固成效
  请各单位通过此次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管理现状,系统梳理标志推广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科学对策,不断完善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监管机制。
  在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监督处和地理标志处联系。监督处联系人:盛松华、温少辉;电话:010-62131998;电子邮件:wensh@agri.gov.cn。地理标志处联系人:高芳;电话:010-62196098;电子邮件:dbch@agri.gov.cn。
  附件
  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