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30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博览会等形式的展览展示交易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国务院其它部委或者中央部级单位以及盛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政府的邀请共同或者联合主办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非主办单位或者非参与主办单位的名义参加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参与的展会适用前款规定。
(一)有利于促进全国知识产权知识的广泛深入宣传与普及,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和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二)有利于配合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战略的贯彻实施;
(三)有利于树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社会形象;
(四)突出社会效益,讲求实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展会的基本原则是:
(一)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
(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有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系统的社会形象;
(四)坚持主要以市场化机制举办,遵循展会市场运作规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主办一个国际性专利展会,将其作为我国专利展会的品牌进行培育;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其它展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资金等支持;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的展会原则上以名义支持为主要支持方式;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参与的展会原则上仅提供名义上的支持。
(一)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
(二)盛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三)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影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良好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四)省级以上社会团体;
(五)其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适宜承办的单位。
(一)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
(二)可以征集到一定水平和数量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及产品等参展展品;
(三)具有必要的工作人员、资金等;
(四)能够组织到足够的参展商、采购商和专业参会者;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展馆、展厅和其它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设施。
(六)其它必要的条件。
(一)办会的目的和意义;
(二)展会的名称;
(三)办会时间和方式;
(四)筹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
(五)国内市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产品供需情况的分析;
(六)组织供需方的办法;
(七)经费预算、财务收支平衡情况及解决经费缺口的措施;
(八)展出场地面积及示意图;
(九)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举办的展会,必要时,附加书面协议或者合同书;
(十)承办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和资信证明;
(十一)承办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需承担的安全责任;
(十二)国际性展会还应当提供外方的有关材料,外方的邀请文件,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批准文件。
要求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的单位,应于预定举办时间6个月前将办会申请和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办会方案择优确定承办单位。
凡需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展会的有关单位,需将展会计划及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主办展会的单位应当设立展会专门财务账户。
展会举办前,承办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及有关材料向举办地公安、消防、物价等部门备案或报批,接受其监督管理。
被许可实施专利技术的企业参展应当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备案的相关文件;已宣告专利权无效和假冒、冒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不得参展。
展会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展会基本情况、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交易及合同签约情况、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与产品总成交额、财务收支情况、展出项目汇编、经验与教训及改进意见等。
承办单位通过会刊及时报道有关参展维权和侵权信息。
在展会结束后,展会的主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及时将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投诉以及处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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