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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更新时间:2015.12.30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布日期】:1963.04.25
【实施日期】:1963.04.25
(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一条 根据商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应当是核准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每个商标应当交送申请书一份、商品质量规格表一份、商标图样二十张、注册费二十元。
  申请书应当先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商品质量规格表应当按照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填报,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第四条 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在药品上的商标时,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制药批准证明。
  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在出口商品上的商标时,应当附送对外贸易部门的证明。
  第五条 同一企业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注册。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没有核准的,原交注册费退还。
  第七条 商标注册后,如果改变商标名称、图形,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 商标注册后,如果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报请核准。
  第九条 商标注册后,如果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申请变更。
  第十条 商标注册后,如果转让给其他企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会同申请移转注册,每个商标应当交送移转注册申请书一份、移转注册费二十元,并且交回原注册证。
  第十一条 注册的商标,如果企业申请撤销或者依照商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公告撤销,企业应当将注册证交回注销。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证如果遗失或者毁损,应当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交送商标图样五张、补证费五元。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变更注册事项、移转注册、撤销注册和补发注册证,都应当报所在市、县工商行政机关核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应当向核转机关交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机关通知申请人补办注册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时,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理。过期没有办理的,作为放弃申请。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为办理。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除应当交送国籍证明书以外,每个商标应当交送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本国注册证的影印本一份、商标图样二十张、注册费二十元。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注册的商标,如果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注册,应当在期满前提出申请。每个商标应当交送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本国继续注册的注册证影印本一份、商标图样二十张、注册费二十元,并且交回原注册证。
  第十八条 外国企业注册的商标申请变更注册事项时,每个商标应当交送变更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本国变更注册的证件,并且交回原注册证。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注册的商标申请移转注册,除应当交送受让人的国籍证明书以外,每个商标应当交送移转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本国移转注册的证件、移转注册费二十元,并且交回原注册证。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应当使用中国文字。交送的国籍证明书、本国注册的证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各种证件都应当经过公证、认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商品分类表。
商品分类表
第一类 动力和电站设备
第二类 农业机械,农具和畜牧业用机器、部件、零件
第三类 伐木、锯木、木材加工、火柴生产、造纸和印刷工业用机器、部件、零件
第四类 棉花加工、纺、织、印染和化学纤维工业用机器、部件、零件
第五类 食品工业用机器、部件、零件
第六类 皮革、缝纫、制鞋和不属别类的轻工业用机器、部件、零件
第七类 类制药、橡胶、玻璃、塑料和其它化学工业用机器、部件、零件
第八类 地质勘探、采矿、冶炼、石油和不属别类的重工业用机器、部件、零件
第九类 通用机器和不属别类的机器、部件、零件
第十类 工作机械和共附件、零件
第十一类 焊接设备、器械、工具、器材
第十二类 研磨工具、器材
第十三类 刃具,度量衡器和工业用手工具
第十四类 有线电、无线电设备,收昔机,留声机,照象、电影、光学、热工、检验和测量用器械、仪器、材料
第十五类 电气照明设备和电工器具、器材
第十六类 计算、分析、办公用机械和其它计算用具
第十七类 医疗和兽医用器械、仪器
第十八类 取暖、炊事、冷藏、干燥、通风和给水、卫生设备
第十九类 航空,船舶,车辆和其它运输工具
第二十类 刀,剪,针,镊和不属别类的锋刃用品
第二十一类 金属和不属别类的金属制品
第二十二类 石,人造石,水泥,沥青,油毡,砖瓦,耐火制品和不属别类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三类 玻璃,建筑用玻璃制品,石英制品和日用玻璃器皿
第二十四类 石油,石油产品和工业用油脂
第二十五类 不属别类的矿物
第二十六类 类化学品
第二十七类 肥料
第二十八类 染料,油漆,颜料,涂料,油墨,釉料
第二十九类 橡胶,橡胶制品和石棉制品
第三十类 树脂,合成树脂,塑料,增塑剂和不属别类的塑料制品
第三十一类 药品
第三十二类 医疗和卫生用品
第三十三类 肉、蛋、野味、海味及其制品
第三十四类 乳、乳制品及共代用品
第三十五类 罐头食品
第三十六类 类酒
第三十七类 茶,咖啡,可可,汽水,果汁,冰制品和不属别类的饮料
第三十八类 糖,糖果,蜜和糕点
第三十九类 鲜果,干果,蜜饯,果酱和其它果制品
第四十类 食用油,酱油,酱,醋,味精和共他调味品
第四十一类 酱菜,蔬菜制品
第四十二类 谷制品和不属别类的食品
第四十三类 烟草和烟草制品
第四十四类 蚕种,茧
第四十五类 丝、丝棉、棉花、麻、毛羽及其仿制品
第四十六类 纱,线
第四十七类 棉布
第四十八类 绸缎
第四十九类 呢绒
第五十类 麻布
第五十一类 缆,绳,网,袋,帐篷,毡子,防水遮布和不属别类的不透水物品,骡马用具
第五十二类 皮,革,人造革和不属别类的革、人造革制品
第五十三类 衣服
第五十四类 帽子,鞋
第五十五类 袜子,毛巾,围巾,手套,手帕,发网
第五十六类 钮扣,发夹和金银珠宝饰品
第五十七类 绣品,花边,绦带,帘,台布,寝具,地毯和不属别类的室内用品
第五十八类 家具,童车和竹、木、藤、棕、草制品
第五十九类 纸和纸制品
第六十类 笔,墨,墨水和绘画、广告、戏剧用油彩
第六十一类 誊写、油印用品
第六十二类 绘图仪器、用具和不属别类的文具
第六十三类 模型,标本,图画,照片,影片,书报杂志
第六十四类 文娱、体育用品和玩具
第六十五类 乐器及共附件
第六十六类 钟,表,计时器
第六十七类 日用搪瓷,日用铝制品和陶瓷器皿
第六十八类 牙膏,牙粉
第六十九类 化妆品
第七十类 香皂,肥皂和去垢、擦亮用品
第七十一类 牙刷,刷子,梳,篦和其它清洁用具
第七十二类 火柴,打火机和烟具
第七十三类 伞,扇,手杖
第七十四类 漆器,景泰蓝和不属别类的工艺美术品
第七十五类 蜡烛,煤油灯和不属别类的照明用具
第七十六类 熏香,蚊香
第七十七类 焰火,爆竹
第七十八类 不属别类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