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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文化部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民族音乐和戏曲节目音像制品专项斗争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文化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文明电[2000]29号
【发布日期】:2000.02.01
【实施日期】:2000.0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天津、重庆、甘肃、山西、江苏、江西广电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广为流传、丰富多彩的民族音乐和戏曲节目是我国传统文化艺术的宝贵资源。多年来,国家文化艺术机构和音像出版单位致力于挖掘整理和出版这些优秀民族文化艺术节目,倾注了巨大的财力和智慧,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大肆盗版这些优秀节目,不仅给创作、制作、出版、发行的权利拥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而且严重危害着民族文化艺术的继承、传播和创造发展。为此,文化部决定2000年10月至11月开展打击盗版民族音乐和戏曲节目音像制品的专项斗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专项斗争,力争使盗版民族音乐和戏曲节目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为民族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各级文化、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查清本地市场中盗版民族音乐和戏曲节目的类型、品种等情况,发布查缴目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指导和开展工作,不能仅仅停留于转发文件。
 
    三、有关音像出版发行单位要主动将本单位节目被盗版的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文化、音像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音像市场正常秩序献计献策。各级管理部门对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和群众举报,要认真负责地组织查处,不得推诿或敷衍了事。对经营盗版数额较大的,要支持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公安、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应及时将盗版目录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报我部市场司(电子信箱:yx@ccnt.gov.cn,传真:010-65551899),我部市场司将通过“中华文化信息网(www.ccnt.com.cn)音像市场”频道及时通报盗版目录和工作进展情况。
 
200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