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30
一、卷烟、雪茄烟包装正面必须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字大醒目),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单位名称。出口产品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
二、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标记。
三、依据卷烟国家标准,卷烟商标必须标明烟支数、类型和焦油含量。
四、硬条包装图案、用色应与小盒包装一致,一名多景商标、条包图案应与其中一景相同,且包装正面应以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否则另行注册。
五、软条包装、条包封签应以汉字注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
六、标注企业名称时,应直称企业名称,不冠“中国烟草总公司”字样。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