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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函字〔2013〕88号
【发布日期】:2013.06.20
【实施日期】:2013.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的规定和要求,经集中评定,现确定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并原则同意各园区的试点工作方案。
  上述园区的试点工作周期为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试点期间,我局将对试点园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跟踪管理,督促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试点期满后,我局将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试点园区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将试点园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要指导各试点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真落实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试点园区要对试点工作方案中各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细化时间节点、落实责任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完善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和全面落实,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提升区域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