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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8.30
【实施日期】:2013.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27号)要求,按照《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指南(试行)》、《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申报指南(试行)》以及《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的规定,经专家评审和集中评定,现确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等8个产业集聚区为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名单详见附件1),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等5家行业协会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集团)等35家企业为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并原则同意建设(培育)工作方案。
  上述实验区、试点单位及试点企业的建设(培育)期截至2018年8月。建设(培育)期间,我局将对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实施工作建立跟踪管理工作机制和核心指标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设立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研究基地,实行跟踪指导和服务;根据建设(培育)工作成效,选取部分实验区、试点单位及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建设(培育)期满后,我局将对实验区、试点单位及试点企业进行考核验收。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各实验区、试点单位和试点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将三类工作平台建设(培育)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匹配工作经费,制定相应扶持政策;要指导各实验区所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试点单位及试点企业认真落实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实验区、试点单位及试点企业应参照《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指引》(见附件4)、《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培育工作指引》(见附件5)、《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培育工作指引》(见附件6),细化时间节点、落实责任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完善保障体系,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并提交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名单
  2.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名单
  3.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名单
  4.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指引
  5.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培育工作指引
  6.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培育工作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