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规定,经研究,现确定北京市大兴区等6个地级城市(城区)、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等10个县级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时限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
请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试点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工作投入,持续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要组织试点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深入研究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要推动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政策体系,持续提升城市知识产权竞争力,实现知识产权对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支撑作用,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