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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3
【实施日期】:2005.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第二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将于2006年4月结束。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和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需要,我局决定开展第三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以专利为主)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试点,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以形成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政策,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为做好此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应按照《第三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组织实施。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认真组织好企事业试点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此次试点工作拟确定80家左右企事业单位参加。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3-5个企事业单位申报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特点,择优推荐,前两批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在推荐之列。此次试点工作周期为3年,自申报单位被我局确认起算,3年后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试点总结、考核工作。
  同时,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试点指导思想和内容,结合本地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企事业试点方案,开展本地的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二、此次试点工作以企业为主,为配合当前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的需要,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有机融合,总结科研工作与企业生产相结合的经验,拟选择少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纳入试点工作。
  三、第三批试点单位的确定,原则上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名单顺序为基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组织所推荐的企业认真填写推荐表,并负责排序;事业单位可参照推荐表所列项目上报基本情况申报函,汇报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状态。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将推荐表或申报函等汇总后于2006年1月25日前报我局协调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三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
  2.第三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推荐表
  3.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4.第三批全国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  
  5.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