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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局决定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及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
  由各地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推荐本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
  没有入选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仍可申报,不占各地名额。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属于单位核心管理部门之一,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较为突出,在行业或区域中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优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有持续稳定的投入。
  (二)最近3年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居同行业前列,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年均增幅高于全国同期平均增幅。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能力。
  (四)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区域内能够发挥较好的知识产权辐射带动作用。
  三、申报范围
  (一)参加过全国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未参加过全国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但参加过省(区、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或类似试点示范工作,且最近3年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发展,取得的成绩特别突出的企事业单位。
  (三)未参加国家或省(区、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但最近3年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迅速、成效显著的下述两类企业,可作为特殊情况申报:
  1.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在应对金融危机或“走出去”过程中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或区域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意义的企业。
  2.属于国家投资计划、产业振兴规划、重大专项等国家重点支持的、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
  四、申报材料
  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本和申报数据信息表(见附件)。申报材料要严格按照附件格式要求逐条编写,并汇编成册;所报信息要确保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
  五、时间要求
  请各地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28日前统一将本地区示范创建单位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5份,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企业管理处。同时,请将申报文本前10项内容以及申报数据信息表以电子件方式报送,并标注“××单位申报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材料”标题。
  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上述要求推荐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并出具推荐函。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企业)申报文本范式
  2. 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企业)申报数据信息表
  3.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事业单位)申报文本范式
  4.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事业单位)申报数据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