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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及报告请示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5
【实施日期】:2008.1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及报告请示工作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及报告请示工作暂行规定
 
  随着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以及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及报告请示工作日益增多,为做好协调安排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邀请国家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
  (一)国家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工作。凡省级局以及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邀请局领导出席活动(包括出席会议、作报告、考察等),均应统一向国家局办公室行文联系,由办公室酌情转呈相关局领导批示,并根据局领导意见协调安排;不宜直接与局领导本人或局其他内设机构联系。
  (二)行文中要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规格(其他领导出席情况)、规模(人数等)以及局领导致词或讲话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或附活动日程(议程),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一般需提前一个月,至少提前3周行文联系,以便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局领导活动。
  (三)经办公室协调确定局领导出席活动后,承办局应准备相关背景材料,按要求配合代拟局领导致词或讲话稿,并与局领导秘书联系商洽日程安排。
  二、关于向国家局领导报告请示工作
  (一)国家局办公室负责向局领导报告请示工作的有关安排。凡省级局以及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拟来京向局领导报告请示工作,均应提前向办公室行文联系,由办公室酌情转呈相关局领导批示,并根据局领导意见协调安排;未经行文联系,原则上不予安排。
  (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来局商洽有关工作,事先应由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行文联系,以便提前协调安排。
  三、有关原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领导来访,一般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接待;其他城市人民政府领导来访,由分管局领导或相关司领导接待。
  (二)省级局原则上向主管司或分管局领导报告请示工作。特别重要的工作,要首先向主管司和分管局领导汇报,如有必要,再向局长汇报;专项业务工作,也要先向主管司或分管局领导汇报,再向分管专项工作的局领导汇报。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报告请示工作,由相关司接待。
  (三)涉及全国性、全局性和我局参与主办的重要会议、活动,一般由局领导出席;局部的、专项的会议活动,由相关司领导出席,或由办公室酌情协调安排其他司领导出席。
  (四)商业性活动、涉及法律纠纷和争议或背景情况不清楚的活动,不出席。
  四、其 他
  (一)省级局可直接向国家局办公室行文邀请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或报告请示工作;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均应通过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行文联系上述事宜。
  (二)邀请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及报告请示工作的公文,通过平信、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形式报送均可,但不宜重复发送。
  (三)邀请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或联系人民政府领导来访事宜,能通过行文、电话联系落实的,一般不必专程派人联系。
  各省级局要按照本规定精神,对所辖地各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明确要求,保证有关工作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