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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2]325号
【发布日期】:1992.07.03
【实施日期】:1992.07.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商标申请注册费。
  二、商标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指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二百元
  (二)审查费(指商标注册审查、转让注册审查)二百元
  (三)注册费(指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二百元
  (四)续展注册费作八百八十元
  (五)续展迟延费二百元
  (六)评审费二百元
  (七)延期申请费二百元
  (八)变更费(指变更注册人名义费、变更注册人地址费、变更其他注册事项费)二百元
  (九)补发注册证费六百元
  (十)证明费一百元
  (十一)查询费五十元
  三、对境内企业减半计收。
  四、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1989]64号)执行。
  五、商标国际注册手续费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价费字937号《关于商标国际注册收取手续费的复函》执行。
  外国人查询商标费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价费字938号《关于对外国人查询商标收费的复函》执行。
  六、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