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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6.02.26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4
【实施日期】:1999.12.14
  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对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刑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包装、藏匿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和已成为假冒商标卷烟集散地的卷烟交易市场及场所。 
  四、各执法部门查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必须全部收缴其假冒商标卷烟、制假机械、原辅材料,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假冒商标卷烟依法公开销毁,没收的烟草机械应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及个人,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提供场所、原辅材料、机器设备、资金、证明、票据及藏匿、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或运输工具,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假、售假活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通告之日起,各地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卷烟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不法活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