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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物价局关于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06
【实施日期】:1992.04.20
辽宁、吉林、江苏、湖北、广东、四川、上海、南京、沈阳、长春、广州、成都等省(市)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商标代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从事商标代理等业务的经营服务性单位,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可收取代理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商标代理服务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境内企业、公司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境外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机构按《境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标准》(附件一)向申请人收取商标代理服务费。
  二、境内申请人向中国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事务所(目前仅限于湖北、广东、上海、南京、常州、徐州、沈阳、长春、广州、成都等省、市商标事务所)办理。商标事务所按《境内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标准》(附件二)向申请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三、境外申请人向中国或第三国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标准由各商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
         境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费标准
编 号  业务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商标注册         件     280
 2   商标续展注册       件     150
 3   商标转让注册       件     150
 4   商标变更注册       件     150
 5   商标复审         件     100-300
 6   商标异议,争议      件     300-500
 7   商标侵权         件     500
 8   代办公证、认证文件    件      30
 9   代拟、代办、代译证明文件 件      50
 10   文件翻译
(1)  外文译中文        千字    20-24
(2)  中文译外文        千字    30-35
注:公证、认证、注册证明费,银行汇款手续费和通讯费按实际支出费用收取,并
  将缴纳以上各项费用的票据交申请人。
附件二:
         境内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费标准
编 号    业务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商标注册           件     200-280
 2   商标转让注册         件     150-200
 3   商标续展注册         件     150-200
 4   商标变更注册         件     50-100
 5   商标补证           件     50-100
 6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件     50-100
 7   商标评审           件     100-150
 8   注销商标           件     50
 9   商标设计           件     50-150
10   商标咨询           件     30-50
11   商标案件调查进行投诉     件     300-500
12   商标查询           件     50-80
13   代理重大商标案件       件     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