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7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国税地字第113号
【发布日期】:1989.11.17
【实施日期】:1989.1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各类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由其领受单位和个人负责贴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上述证照时,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保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票粘贴位置。营业执照正本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内;商标注册证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内页左上角(“使用商品类”右面)边框内。
  二、粘贴的印花一律采用5元面值的税票,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在税票与证照的骑缝处,用钢笔或圆珠笔画两条横线注销,画销笔迹要整齐、清晰(示意图附后)。
  三、纳税地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核发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5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一并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四、为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发的证照监督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并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五、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六、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已贴印花税票的证照,粘贴位置及注销办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贴,待更换新的证照时,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和有关事宜,由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共同贯彻执行。
  附:画线注销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