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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12.05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07
【实施日期】:2009.01.07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等涉及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2、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
  3、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
  4、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商标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制定的商标网上申请流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第四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信息。
  第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信息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
  第六条 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通过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视为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组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违反《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具备在线支付商标申请费的技术条件。
  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组织,应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在商标局备案。
第二章 商标网上申请
  第八条 由于技术原因,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网上申请:
  (一)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七)其它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九条 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使用本人或其委托的付款人的银行卡立即在线足额支付商标规费;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足额预付商标规费。
  商标局对付款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书数据和足额缴纳商标申请费的信息视为该申请提交成功;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书数据视为该申请提交成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未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对其提交的商标申请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提交成功的电子申请书数据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后,除商标网上申请是在试用过渡期内提交的或商标局规定应当递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的外,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无需再就同一件商标申请向商标局递交书面申请书和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否则,视为另一件商标申请。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后,商标网上申请是在试用过渡期内提交的或商标局规定应当递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的,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按商标网上申请流程的要求办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递交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递交期限没有规定的,商标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按商标网上申请流程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妥善保存委托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有关书件应当经委托人签章。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需要时,商标代理组织应当自接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递交。
  第十四条 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6:30。但因故临时调整的,将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并以公告中标明的时间为准。
  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因所提交的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严禁向商标局的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发送计算机病毒或以任何手段进行网络攻击。因发送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造成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商标局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将暂停其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六、七、九、十三、十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期向商标局递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或者递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与商标局的要求不一致的;
  (三)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拖欠商标申请费用导致商标申请被不予受理的;
  (五)具有不诚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上述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的情形妥善解决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使用。但是,暂停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将停止其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连续2年内被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三次(含)以上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受理的业务类型和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网上申请的具体事宜由商标局另行公告。
  第二十条 在商标网上申请试用期间,商标局采用对试用单位日申请量适度限制的做法,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放开限制。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
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
  办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商标数字证书”
  ·仅商标代理组织需要进行本步骤的操作。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先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然后才能代理商标网上申请。
  详情请点击“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指南”,查阅“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二、下载并安装数字证书驱动程序和安全应用控件
  ·仅商标代理组织需要进行本步骤的操作。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登录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下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USB-KEY驱动)和安全应用控件软件,并按照“商标数字证书(USB-KEY)安装指南”的要求进行安装。
  详情请查阅“商标数字证书安装指南”和“商标数字证书使用注意事项”。
  三、登录网上申请系统,选择书式,提交商标网上申请
  1、登录:商标代理组织选择“商标代理组织登录”,插入数字证书,输入PIN码,点击“登录”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2、填写申请信息:登录系统后,选择申请书式,按要求填写申请内容。
  详情请查阅“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用户手册”。
  提示:
  1)请认真阅读网上申请系统提供的指南和填写要求,并按要求办理。
  2)在本系统当日接收时间的范围内,可以通过“申请查询”功能,查看本商标代理组织或商标申请人当日提交的申请信息。
  3)对于商标代理组织,在提交申请前,可以将申请信息“页面另存”,离线校对。在本系统当日接收时间的范围内,可以通过“申请查询”功能修改申请信息。
  四、缴纳商标规费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在提交申请前向商标局足额预付商标规费。
  详情请查阅“商标网上申请缴费须知”。
  五、确认网上申请是否提交成功。成功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后,商标局要求递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一)确认是否提交成功
  1、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应当于网上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登录本系统,通过“申请查询”功能检索出上一个工作日的申请,查看提交状态:1)标识为“下载”状态的,表示该申请提交成功。2)标识为“更新”状态的,表示待确认该申请是否提交成功。造成网上申请下一个工作日仍然是“更新”状态的原因有二:一是该申请的某些数据格式(如商标图样的数据格式)不符合要求;二是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故障。如果是因为网上申请系统故障,商标局将在本系统的首页发布滚动公告,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在商标局发布故障排除的公告后再确认是否提交成功。如果是该申请的某些数据格式(如商标图样的数据格式)不符合要求,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及时与系统管理员联系(系统管理员的联系方式:efiling@saic.gov.cn)。经确认为数据格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该申请没有提交成功,申请日期不予保留,该网上申请将被删除,但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另外提交书面申请。3)查询不到的,表示该申请没有提交成功。
  重要提示:网上申请下一个工作日仍然是“更新”状态的,应当首先查看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的滚动公告是否有系统管理员发布的相关信息;如果没有,应当立即与系统管理员联系。
  (二)成功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目前的过渡期内,成功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后,需要按下文的要求提交纸质申请书。过渡期结束后,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书。过渡期的结束日期及过渡期结束后的有关规定,商标局将另行公告。
  2、目前的过渡期内,递交纸质申请书的具体操作方法:
  步骤一,下载电子申请书:网上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登录本系统,通过“申请查询”功能,下载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电子申请书(PDF格式)。该电子申请书与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网上申请信息一致,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不能作任何修改。
  步骤二,备齐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打印步骤一下载的PDF格式的电子申请书(应正反面打印;彩色图样的,应彩色打印),再加盖公章。制备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清单。
  步骤三,递交商标局:于且必须于自提交网上申请之日(不含)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步骤二备齐的纸质申请材料和清单递交商标局收文部门。前述期限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计算。
  由于网上申请和非网上申请在商标局内部的处理流程不同,因此,要求商标代理组织或申请人应当将上述网上申请的“纸质申请材料”与不是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书及其相关申请材料”分别提交到商标局收文部门。
  违反上述要求的,按《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3、提交的纸质申请书与商标局收到的电子申请书不一致的,以商标局收到的电子申请书为准。
  商标局收文部门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文科,邮编:100820。
  附件3:
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
目  录
  1、代理文号
  2、申请人类型
  3、申请人名称
  4、主体资格登记证类型
  5、登记证号
  6、申请人地址
  7、国家或地区
  8、是否共同申请
  9、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邮政编码(仅限书式一)
  10、商标种类
  11、是否立体商标
  12、指定颜色/颜色商标
  13、商标说明
  14、优先权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仅限书式二)
  15、类别
  16、商品/服务项目
  17、商标图样
  重要要求:
  ·国内申请人(不含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选择书式一,国外申请人选择书式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书式一或者书式二。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办理。
  ·填写申请表格应当使用简体中文、英文或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文字或字符,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英文或阿拉伯数字应当采用半角输入法。
  ·申请信息含有自造字或生僻字的,不得提交网上申请,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注有红色“ * ”的字段是必须填写的。
  ·书式一和书式二中,申请人栏应填写非共同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注册商标的代表人。
  ·应当遵守《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关于不得提交网上申请的有关规定。
  ·本填写要求如果发生变动,申请人应按商标局要求办理。
  以下是商标注册网上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1、代理文号
  本字段不是必填项。如果填写,应当采用英文字母、数字或二者的组合,字符之间不能有空格,最多不超过40个字符。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可以填写商标代理组织对该商标申请的编号。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的,不用填写。
  2、申请人类型
  请根据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进行恰当的选择。
  3、申请人名称
  书式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的名称应当与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中的名称一致。如:国内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一致;国内自然人的名称应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
  书式二:填写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应按要求分别使用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不得使用其它文字。关于申请人名称(中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中有中文描述的,申请人中文名称应与该证件中的中文名称一致;申请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中没有中文描述的,申请人中文名称应采用通用中文译名,译名应当真实、准确。关于申请人名称(英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中有英文描述的,申请人英文名称应与该证件中的英文名称一致;申请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中没有英文描述的,申请人英文名称应采用通用英文译名,译名应当真实、准确。
  已经提交过商标注册申请的,建议申请人通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查询”栏目查询申请人名称、地址,最好保持申请人名称、地址前后一致,如字符、字母大小写等一致。
  4、主体资格登记证类型
  根据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名称如实选择,即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名称应当与下拉菜单的选项一致;没有如实选择的,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下拉菜单中没有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名称一致的选项的,不得提交网上申请。
  商标申请人(含所有共同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
  5、登记证号
  与主体资格登记证类型的选择对应,填写相应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登记号。如:营业执照的注册号。
  6、申请人地址
  书式一:本系统默认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地址是由申请人选择的省、市/县和在后面的地址栏输入的详细地址组合而成的。例如: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000号”,应先在下拉菜单分别选择“四川”和“成都市”,然后在后面的地址栏输入“青羊区玉沙路1000号”,这样,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地址将被组合成“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000号”。
  重点要求,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的地址应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地址一致,但如果该证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申请人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按上述规则在其地址前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名称。
  书式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地址应真实、准确,应包括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与书式一不同的是,“国家/地区”选项不参与合成申请人的地址,请在中英文地址栏输入包含国家/地区名称的详细的完整的地址。
  7、国家或地区
  书式一:对于书式一,默认申请人国籍是中国,因此仅限具有中国国籍的申请人使用书式一。
  书式二:申请人应真实、准确地选择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8、是否共同申请
  本系统默认是“否”,表示没有共同申请人。如果申请人选择“是”,应按提示在“共同申请人”栏输入除代表人外的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请注意,共同申请的代表人信息应输入申请书的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邮政编码等字段。
  9、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邮政编码(仅限书式一)
  要求在这四个字段中分别输入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代表人)的相应信息,申请人应真实、准确地填写。
  10、商标种类
  根据申请商标的类型,申请人应真实、准确地选择。
  11、是否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识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本系统默认“否”,表示申请商标不是三维标志。如果选择“是”,表示申请商标是三维标志。
  以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选择“是”,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即提供该标志的整体效果图。图样中画面的数量可以根据立体标志的形状而定。可以是该立体图形的主视图,也可以包含其六视图中的全部或几个视图,但其必须制作在一张纸上,并且满足《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图样大小的要求。
  12、指定颜色/颜色商标
  本系统以“颜色商标”字样表示申请商标是颜色商标,以“指定颜色”字样表示申请商标是非黑白的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申请人应当注意“指定颜色的商标”与“颜色商标”的区别。
  本系统默认申请商标是普通黑白图样的商标,即:既不是“指定颜色的商标”,也不是“颜色商标”。
  请注意: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的色彩应与“指定颜色/颜色商标”的选项一致,否则,由其承担后果。
  13、商标说明
  填写商标图样中的外文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商标的说明等。商标是外文或包含外文的,应当在本栏加以说明。外文无含义的,应说明其无含义。外文有含义的,应说明中文含义;外文有多个中文含义的,应说明其常用含义。
  商标附带有类似广告用语的或说明性文字的,申请人应在商标说明中应一并说明。
  申请商标包含中文、外文的非规范书写方式的,应当说明该文字的规范写法,并提供该写法的来源。
  注意:只能使用简体中文、英文或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文字或字符,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14、优先权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仅限书式二)
  根据优先权证明材料,如实填写。
  15、类别
  申请人可以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选择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别。
  16、商品/服务项目
  点击“添加商品/服务项目”,选择该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可能出现多个类似群,这是正常的,本系统仅视为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
  17、商标图样
  强烈建议申请人点击“浏览”选择商标图样文件的路径。
  商标图样文件格式应为jpg,图形应清晰,图样文件大小应小于200KB且图形像素介于“400×400”-“1500×1500”之间。如果通过扫描获得商标图样的,应按24位彩色、RGB格式、300dpi分辨率扫描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图形(图形清晰,大于5×5厘米且小于10×10厘米)。申请人(或代理人)应确保扫描后的图形与原图形的色彩深浅(或灰度)一致,否则,可能影响《商标注册证》上图形的清晰度。
  注意:1、商标图样文件(JPG格式)必须能用IE6.0以上版本打开,否则可能导致不能成功提交。如遇障碍,建议先用“画图”(Microsoft paint)软件打开并另存。2、设计或截取商标图样时,图样四周应当有不低于3毫米的空白,目的是防止在出版商标公告或打印商标注册证时商标图样缺损。
  附件4:
  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商标代理组织要成为商标局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的,应当申请“商标数字证书”,即:应当先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颁发的“商标数字证书”。
  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的,视为同意遵守《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及其他有关规定,视为承认该“商标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载体。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商标代理组织持“商标数字证书”登录网上申请系统。
  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数字证书”流程如下:
  一、在线填写商标数字证书申请表
  1、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点击“商标网上申请指南”,再点击“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指南”,然后再点击“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仔细阅读该文档。点击文档后的“商标数字证书申请表”,按页面提示如实填写,检查无误后提交申请表。
  2、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自动随机产生激活码,证书申请人务必牢记并切勿外泄该激活码。首次登录本系统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必须使用激活码激活数字证书。
  3、下载PDF格式的《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是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信息生成的,申请人应立即下载该《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同时还应下载《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二、准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的,应递交一式四份申请材料。
  (一)每份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件:
  1、《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
  2、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3、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持证人(保管数字证书载体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1、第1至第2的书件均是在步骤一下载后打印的。2、上述材料都应加盖数字证书申请人(商标代理组织)公章。
  (二)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的填写要求:
  1、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注:此处系申请表)内容必须与数字证书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的数字证书电子申请表的内容完全一致(注意:下载PDF格式的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后,应正反面打印)。
  2、所有书件都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数字证书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4、申请材料都应签章。
  三、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的递交方式
  可以邮寄或直接递交。
  1、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计算机处。邮编:100820。收信人:商标数字证书负责人。
  2、直接递交地址:工商总局商标局计算机处903办公室。
  四、“商标数字证书”的领取方式
  “商标数字证书”制作完成后,将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刊登数字证书领取通知,数字证书申请人应当到商标局直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直接领取数字证书,应当持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商标局计算机处领取;领取时,应当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前述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都应当加盖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人公章。
  收到“商标数字证书”后,务必牢记“证书唯一信任号”,因为办理数字证书后续业务需要该号。